为了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养殖业健康发展,湖北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湖北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总则
- 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遵循安全、高效、环保的原则,确保产品质量,保护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 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监督管理。
二、生产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组织生产。
- 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对原料采购、生产过程、产品检验等环节实施全程控制。
-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原料和添加剂,严禁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三、经营管理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建立进货查验和销售记录制度。
- 经营者不得销售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或标签不规范的产品。
- 禁止经营过期、变质或受污染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四、使用管理
- 养殖者应当科学合理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遵守使用说明和停药期规定。
- 禁止在动物饲料中添加违禁药物或其他有害物质,确保动物产品安全。
- 鼓励使用绿色、环保型饲料和添加剂,推动养殖业可持续发展。
五、监督管理
-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监督检查,定期抽样检测产品质量。
-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并追究法律责任。
- 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对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实施分级管理。
六、附则
- 本办法由湖北省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本办法的实施有助于提升湖北省饲料行业的管理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共安全。